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采购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6〕82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校财发〔2026〕83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办法》(校财发〔2026〕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货物和服务以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系、中心、实验室、试验站(基地)及直属部门应加强年度采购计划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梳理汇总采购项目,减少采购批次,严控采购成本,全面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按委托合同或项目文件要求执行,未作约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使用捐赠方式获得资金的采购项目,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未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采购工作组是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院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制定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与指导工作,申请政府采购项目和校级采购项目;
(三)负责组织编制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受理各部门采购项目申请,按规定核定采购方式;
(四)负责组织学院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采购项目合同的复核;
(六)负责学院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协调处理有关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事宜;
(八)研究审议特殊采购有关事项;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组成。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国资的副院长和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各系(室/中心)主任、相关技术专家及课题组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采购工作。
学院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20万元以下非科研、50万元以下科研采购项目和招采中心授权的采购项目;
(二)确定项目采购需求;
(三)审核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计划;
(四)推荐采购人评标代表参加校级及以上采购项目评审;
(五)审核采购合同;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和验收;
(七)负责采购档案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采购评审专家组。组长实行轮值制,根据拟采购项目的业务属性,由分管教学、研究生、科研及国际交流工作的副院长按照职责分工轮流担任。
配套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各科研团队择优推荐1至2名骨干教师入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主要对学院范围内各种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全流程审核与评审。
评审启动前,由采购方提交书面申请,采购工作组根据项目所属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或定向遴选2名专家,与工作组组长共同组成当次评审小组。评审小组须依规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清单、技术参数等进行审议,经集体把关后签字确认,并针对是否同意采购及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申请由学院采购工作组受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核定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的学院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单一谈判、遴选采购、考察谈判、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网上商城、续标及招采中心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非科研、50万元(不含)以下科研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院采购工作组实施。
(1)5万元(不含)以下试剂耗材、办公用品、小件仪器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可通过网上商城直购;
(2)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应提前向学院采购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商城直购、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等方式进行采购;
(3)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非科研采购项目,应提前向学院采购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经采购评审专家组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采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等方式进行采购。
(4)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科研采购项目,应提前向学院采购工作组提交申请,经采购评审专家组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通过网上竞价、网上比选、单一谈判、考察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5)确需线下实施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采购,并按相关规定在采购服务系统完成备案流程。
1万元(不含)以内的,须提交自购备案说明、发票、商城同类货物比价图、实物图及付款记录;
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须提交自购备案说明、发票、商城同类货物比价图、采购协议(合同)、采购会议纪要、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及实物图。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5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采购事项按需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直接采购:
(一)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在相关目录、制度、规定、要求或指导价、费用标准等之下的,包含但不限于自来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煤油、飞机票、火车票、客运汽车票、轮船票、门票、出租车票、邮递、通讯、保险、报刊订阅等;
(二)举办会议涉及的场地、交通、住宿等在预算限额以内的;
(三)通过学校决策程序确定的外出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需要应急采购的项目,经学院采购工作组审议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先行实施。项目实施后在采购服务系统完成备案流程。
第十五条 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工程采购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购。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向学院采购工作组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采购服务系统完成备案流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申请
政府采购项目和校级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学院采购工作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批。
院内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目的、项目简介、市场调研情况、技术方案、货物和服务清单、验收标准等,由学院采购工作组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和归档
学院采购项目由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项目的档案由学院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归档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九条 开展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应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一)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参加评审的专家及评标代表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主动接受监督。
(三)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与采购工作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和原则。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应当终止:
(一)供应商恶意报价,围标、串标谋取成交,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二)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禁止其及法定代表人注册的所有企业参与学校采购活动一至三年:
(一)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成交的;
(三)成交后拒不履行承诺的;
(四)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
(五)其他违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接受学院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采购工作组负责解释。原《园艺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园艺〔2023〕7号)同时废止。
园艺学院
2026年7月15日